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傳播及申報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得隨時抽查期貨信託事業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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