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的基金銷售機構的宣傳資料和廣告物,包括形式、內容、製作、傳播和申報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制定管理規範,並向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期貨信託事業在宣傳和廣告方面需要遵守同業公會制定的規範,并且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範例:例如,同業公會可以制定規範,要求期貨信託事業的宣傳資料和廣告物必須提供正確和清晰的資訊,并不能有虛偽或誤導投資人的情況。 2. 宣傳資料、廣告物和相關紀錄應該保存至少兩年時間。這意味著期貨信託事業和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妥善保存其宣傳資料、廣告物和相關紀錄,以便主管機關的抽查和審核。 範例:例如,期貨信託事業應該保留其宣傳手冊、廣告海報和市場報告等文件,以便未來可能的審計和核查。 3.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有權隨時抽查期貨信託事業的宣傳資料、廣告物和相關紀錄,而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或阻礙。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有權對期貨信託事業進行監督和抽查,期貨信託事業必須配合並提供所需的資料。 範例:例如,主管機關有權隨時要求期貨信託事業提供其宣傳資料、廣告物和相關紀錄的副本,以進行監管審查。期貨信託事業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所需的資料,不得拒絕或阻礙主管機關的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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