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4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必須指派該事業的人員代表行使期貨信託基金持有股票的投票表決權,除非法令有其他規定。 舉例:期貨信託事業A持有股票1000張,依法令指派其員工B作為代表行使這些股票的投票表決權。 2. 期貨信託事業在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基於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或有不當的安排情事。 舉例:期貨信託事業C持有某公司的股票,當該公司有任何經營或安排情事時,該期貨信託事業必須在行使表決權之前考慮是否符合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3. 期貨信託事業在參加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東會之前,必須進行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並將結果說明成書。 舉例:期貨信託事業D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在參加該公司的股東會之前,該期貨信託事業必須對該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分析,並將結果說明成書。 4. 期貨信託事業必須將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對表決權的行使做出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的書面紀錄,保存至少五年。 舉例:期貨信託事業E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在參加該公司的股東會之前,該期貨信託事業必須保存該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對表決權的行使做出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的書面紀錄,保存至少五年。 5. 期貨信託事業在參加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受益人會議時,必須基於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並遵循前述的規定。 舉例:期貨信託事業F參加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人會議時,必須考慮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並遵循前述的規定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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