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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
  2.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及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
  3. 前項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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