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5條,期貨信託事業應在營業處所備置所有相關業務的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隨時查核。存檔的方式和保存年限,除了遵守商業會計法和相關法規外,還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的相關規定。這些相關規定應該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供查閱,並在修改時也需要進行相同的申報。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公布的《期貨信託事業經營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應儲存所有與業務相關的文件,例如合約、指示單、帳簿及相關記錄等,保存年限則依循商業會計法的規定。此外,第10條也提到了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相關管理制度和流程,以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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