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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
  2.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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