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6條,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有權對期貨信託事業的業務、財務和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期貨信託事業應該提出說明並提供相關文件作為查核的依據。 依據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6條的規定,有權對期貨信託事業進行查核。期貨信託事業在接受查核時,應提出說明並提供相關的文件作為查核的資料來源。這些文件可能包括有關期貨信託事業的業務運作、財務狀況以及其他必要事項的相關文件和記錄。 例如,如果主管機關對一家期貨信託事業的業務進行查核,該期貨信託事業可能需要提供其業務運作的文件,例如業務計劃、運作流程和內部控制制度。此外,它可能還需要提供財務相關的文件和記錄,例如財務報表、資金運作的紀錄以及風險管理措施的文件。這些文件和記錄將作為查核的依據,以評估該期貨信託事業是否遵守相關法規和規章,並確保其業務運作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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