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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期貨信託相關業務表冊。
  2. 前項之相關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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