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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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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因破產、解散、停業、歇業、撤銷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應洽由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其期貨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主管機關准。
  2. 2.期貨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受指定之期貨信託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3. 3.期貨信託事業經理期貨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將該期貨信託基金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
  4. 4.前三項之承受或移轉事項,應由承受之期貨信託事業公告。
  5. 5.主管機關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指定或命令前,得由同業公會協調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期货信托业务管理规则第38条的内容如下: 1. 如果期货信托业务因破产、解散、停业、歇业、撤销或废止许可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期货信托基金相关业务,应该联系其他期货信托业务来接手其期货信托基金相关业务,并经主管机关核准。 2. 无法按照前项规定办理的期货信托业务,可以由主管机关指定其他期货信托业务来承受;受指定的期货信托业务,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拒绝。 3. 如果期货信托业务明显不善于管理期货信托基金,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将该期货信托基金转移给经主管机关指定的其他期货信托业务来管理。 4. 前三项的承受或转移事项应由承受方的期货信托业务进行公告。 5. 在主管机关进行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指定或命令之前,可以由同业公会来协调其他期货信托业务来承受。 参考资料: - 《期货信托事业暂行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3 年修订)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信托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4 年修订)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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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38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因破產、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