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期货信托业务管理规则第38条的内容如下: 1. 如果期货信托业务因破产、解散、停业、歇业、撤销或废止许可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期货信托基金相关业务,应该联系其他期货信托业务来接手其期货信托基金相关业务,并经主管机关核准。 2. 无法按照前项规定办理的期货信托业务,可以由主管机关指定其他期货信托业务来承受;受指定的期货信托业务,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拒绝。 3. 如果期货信托业务明显不善于管理期货信托基金,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将该期货信托基金转移给经主管机关指定的其他期货信托业务来管理。 4. 前三项的承受或转移事项应由承受方的期货信托业务进行公告。 5. 在主管机关进行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指定或命令之前,可以由同业公会来协调其他期货信托业务来承受。 参考资料: - 《期货信托事业暂行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3 年修订)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信托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4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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