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法令遵循。 七、風險管理。 八、主辦會計。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法令遵循。 七、風險管理。 八、主辦會計。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