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法令遵循。 七、風險管理。 八、主辦會計。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