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基金經理人,指從事前條第三款規定業務並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登記為基金經理人之業務員。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的解釋,基金經理人是指從事預防條第3款所定業務並向台灣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登記為基金經理人的業務員。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基金經理人是指負責管理、操作和監督期貨信託基金的專業人員。他們必須經過同業公會的登記和認證,並遵守相關的業務規範和法律法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從事期貨信託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工作,並且已經向同業公會登記為基金經理人,那麼他就可以被視為基金經理人,並具有相應的業務職責和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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