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4條,有關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的資格要求如下: 1. 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需滿足以下資格之一: a. 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有以下工作經驗之一: - 具備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 具備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有優秀成績者。 b. 通過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c. 具備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和領導能力的學經歷。 2. 前項所提到的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業務的部門。 3. 期貨信託事業的董事和前項所提到的人員如果擔任或直接從事第四條各款所指定的職務,則應該擁有或具備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所定的資格要求。 4. 如有其他法律或期貨信託事業組織章程的規定與第一項人員的職責相當,則可以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資料來源: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 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