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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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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者。 五、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2. 2.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業務之部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5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的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能力,並需滿足以下資格之一: 1. 依照《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有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 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2. 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有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3. 曾擔任國內或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4.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5. 具備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的學經歷。 根據最新2021年1月版的《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這些資格的要求均沒有變動。 範例: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擁有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以及一年以上的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可以擔任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的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擁有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以及三年以上的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可以擔任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的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 這些資格要求的訂定旨在確保期貨信託事業的業務部門有合格、具有專業知識和領導能力的人員擔任主管和經理職位,以確保期貨信託業務的有效運作和投資人的利益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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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5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