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期貨信託事業在運用每一筆期貨信託基金時,應指派具備資格條件之基金經理人專人負責。根據該條第一項,基金經理人的資格條件可以有以下四種: 1. 依照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 2. 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交易決定工作三年以上。 3. 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業務員資格,並曾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二年以上。 4. 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業務員資格,並擔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職務一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 根據上述法規,基金經理人的資格條件可以是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交易決定工作三年以上、曾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二年以上,或擔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職務一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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