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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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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對於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均應指派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基金經理人專人負責: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交易決定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曾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二年以上者。 四、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擔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2. 2.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其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期貨信託事業在運用每一筆期貨信託基金時,應指派具備資格條件之基金經理人專人負責。根據該條第一項,基金經理人的資格條件可以有以下四種: 1. 依照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 2. 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交易決定工作三年以上。 3. 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業務員資格,並曾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二年以上。 4. 依照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期貨業務員資格,並擔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職務一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 根據上述法規,基金經理人的資格條件可以是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交易決定工作三年以上、曾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二年以上,或擔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職務一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13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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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6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均應指派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基金經理人專人負責: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