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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2. 第四十二條至本條第一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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