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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員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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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
核
、
法令
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第四十二條
至本條第一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由
主管機關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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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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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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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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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投資外國期貨事業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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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員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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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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