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7-1條,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在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之前,根據事業規模和業務情況,配置足夠且合適的風險管理人員。此外,風險管理主管和業務員必須符合第44條、第45條和第47條所規定的資格條件。如果他們沒有符合資格,或者沒有符合第50條第3項的兼任職務規定,則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之前進行補正。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補正未完成,則不得擔任該職務,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註冊。 範例資料: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截止日期之前配置適當和合格的風險管理人員,以確保業務運作的風險控制。此外,該規則明確規定了風險管理主管和業務員的資格要求,要求他們符合相應的規定,並在截止日期之前進行必要的修正。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證期貨信託事業的專業和風險管理水平,以促進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如果期貨信託事業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補正,將面臨註冊被撤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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