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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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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事業規模及業務情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風險管理人員。
  2. 2.風險管理主管及業務員未符合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及未符合第五十條第三項兼任職務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7-1條,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在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之前,根據事業規模和業務情況,配置足夠且合適的風險管理人員。此外,風險管理主管和業務員必須符合第44條、第45條和第47條所規定的資格條件。如果他們沒有符合資格,或者沒有符合第50條第3項的兼任職務規定,則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之前進行補正。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補正未完成,則不得擔任該職務,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註冊。 範例資料: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截止日期之前配置適當和合格的風險管理人員,以確保業務運作的風險控制。此外,該規則明確規定了風險管理主管和業務員的資格要求,要求他們符合相應的規定,並在截止日期之前進行必要的修正。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證期貨信託事業的專業和風險管理水平,以促進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如果期貨信託事業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補正,將面臨註冊被撤銷的風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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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7-1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事業規模及業務情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風險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