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8條,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不同業務的業務員需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首先,從事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業務的業務員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之一:一、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二、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其次,從事第四條第一款業務及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的業務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並需要在同業公會進行登記:一、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二、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且通過同業公會舉辦的期貨信託法規測驗;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且擁有三年以上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經驗。最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需具備充分的專業知識,其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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