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9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 這項條文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的高階管理人員和業務員應該是專職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2. 期貨信託事業負責人及前項人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 依照這條條文,期貨信託業負責人和上述人員的登記和異動應由所屬期貨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未經登記就不能執行業務。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四、未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 這條條文列舉了不得登記或應該撤銷登記的情況,包括不符合期貨信託設置標準、不符合資格條件、違反相關規定以及未參加適當的訓練等。 4. 第一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業務之部門。 這項條文提到的業務部門指的是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業務的部門。 5. 第二項之人員有異動者,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信託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這項條文指出,如果第二項所提到的人員有異動,期貨信託事業應在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的換發或繳回。在辦理異動登記之前,所屬期貨信託事業對該人員的行為仍然負有責任。 根據最新的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這些條文的內容對於確保期貨信託業者的運作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對於期貨信託事業負責人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專職要求,可以確保他們能夠全心全意投入工作,提供穩定和可靠的服務。此外,對於登記和異動的規定,可以保障業務人員的合法性和資格,並提高透明度和監管能力。 (資料來源: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最新版本《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