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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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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依法規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登記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
  2. 2.他業兼營期貨信託業務者,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董事長及總經理準用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3. 3.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內部主管外,應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4. 4.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負責人準用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至前條規定。
  5. 5.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其負責人準用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至前條規定。
  6. 6.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準用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至前條規定。
  7. 7.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而未發行期貨信託基金者,其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不用本章規定,其應向同業公會辦理登記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及資格條件,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要點: 1. 若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需要設置專責部門,該專責部門的主管和業務人員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的業務,且不得由非登記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同時兼任其他職務。 2. 若他業兼營期貨信託業務的,其董事長和總經理要遵守第42條、第43條、第49條和第50條第2項的規定。 3. 若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從事第4款第1項至第5款的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主管外),必須擁有本規則所要求的資格。 4. 若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非信託業兼營者),其負責人要遵守第16條、第54條至第57條和第59條至前條的規定。 5. 若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其負責人要遵守第16條、第54條、第56條、第57條和第59條至前條的規定。 6. 若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從事第4款第1項至第5款的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要遵守第16條、第49條、第50條第4項、第5項、第51條至第56條和第58條至前條的規定。 7. 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但未發行期貨信託基金者,其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不適用本章規定,而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規定,該規則要求他們向同業公會辦理登記並滿足相應的資格條件。 這些規定主要針對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組織架構、管理層和業務人員的要求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和規範。根據具體情況,這些規定將有助於確保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運作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並保證相應業務的執行符合合規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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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62 條規定:「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依法規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