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對健全期貨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信託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1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或業務員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或表揚: 1. 對於促進期貨信託業務的經營和發展,以及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的整合管理具有顯著成效的人; 2. 進行研究並撰寫著作,對於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信託業務有創意並且被採納的人; 3. 舉報市場上違法違規行為,經調查證實為屬實的人; 4. 積極參與公益事業,展現團隊精神並有具體成就的人; 5. 其他符合表揚標準的成就。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1條。(https://law.moj.gov.tw/ LAWENG/FLAWDISP.aspx?no=8705&type=FT&id=5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信託業務相關法規解釋,第15之1號函。(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44&parentpath=0,2&mcustomize=fsc_view.jsp&dataserno=202109290003&dtable=Re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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