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對健全期貨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信託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對健全期貨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信託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