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0條,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業務員以及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購買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的期貨信託基金時,必須遵守最低持有期限,不能要求在該期限內回購。最低持有期限為一個月,計算起始日為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 若是新募集的基金,計算起始日為基金成立日。 2. 若是已成立的基金,計算起始日為每筆申購日。 Example: 如果一位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於2022年1月1日成立了一個新的基金,那麼該負責人及其家屬在購買這個基金時,必須遵守至少一個月的最低持有期限。這意味著他們不能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之間要求回購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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