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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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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購其所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
  2. 2.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起算: 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 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0條,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業務員以及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購買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的期貨信託基金時,必須遵守最低持有期限,不能要求在該期限內回購。最低持有期限為一個月,計算起始日為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 若是新募集的基金,計算起始日為基金成立日。 2. 若是已成立的基金,計算起始日為每筆申購日。 Example: 如果一位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於2022年1月1日成立了一個新的基金,那麼該負責人及其家屬在購買這個基金時,必須遵守至少一個月的最低持有期限。這意味著他們不能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之間要求回購此基金。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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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60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購其所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