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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購其所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
  2. 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起算: 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 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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