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到主管機關辦公處所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9 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如果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有關執行職務的相關事項需要查詢,他們應在主管機關所定的期限內,前往主管機關的辦公處所進行說明或提供書面報告資料。 這表示,當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需要針對執行職務的相關事項進行查詢時,他們有義務前往主管機關辦公處所提供所需的解釋或書面報告資料。 一個例子可能是,如果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他前來說明違規情況並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據。又或者,如果業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引起了糾紛,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他提供書面報告,解釋事件的原委並提供相關的文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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