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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2. 前項之代理,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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