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的規定,當期貨信託事業的經理人、業務員因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缺席時,該期貨信託事業應指派符合被代理人資格條件的人員來代理。這些代理人不得違反第50條的規定。 根據我的資料,我找到了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證券期貨局所提供的資訊,一個期貨信託事業的經理人因病請假,無法執行業務。在這種情況下,該期貨信託事業依照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的要求,指派一個有相當資格的人員來代理經理人的職務,並在專簿上詳細記錄代理的原因、期間、代理人以及其職務。這樣可以讓相關人員隨時查閱代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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