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4條的規定,對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信託業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及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期貨經理事業,適用不同的相關法規。 1.對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信託業,除了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還適用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2.對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則適用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3.對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期貨經理事業,除了適用前述規定外,還適用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以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4條的內容為例,倘若一家信託公司同時兼營期貨信託業務,則除了遵守信託業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外,還需遵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這意味著信託公司在經營期貨信託業務方面,必須遵從相應的管理要求和規範。 同樣地,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兼營期貨信託業務,則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4條,該公司在進行期貨信託業務時,必須遵從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此外,如果一家期貨經理公司同時兼營期貨信託業務,除了適用前述規定外,還需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要求。 這些規範的制定旨在保障期貨信託事業的合法運作,確保相關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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