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期貨信託事業不符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依據參考資料,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4-1條在民國99年10月11日修正後生效,修正前期貨信託事業若不符合第43條第1項規定,應在修正生效後的六個月內進行調整。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檔內容,無法確定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和涵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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