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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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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期貨信託事業不符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參考資料,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4-1條在民國99年10月11日修正後生效,修正前期貨信託事業若不符合第43條第1項規定,應在修正生效後的六個月內進行調整。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檔內容,無法確定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和涵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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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64-1 條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期貨信託事業不符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6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