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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2. 前項所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現金或依據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期貨信託基金。
  3. 第二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契約標的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動性。但經主管機關准者,得不具備分散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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