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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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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2. 2.前項所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現金或依據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期貨信託基金。
  3. 3.第二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契約標的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動性。但經主管機關准者,得不具備分散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1條,期貨信託事業可以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所謂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是指追蹤、模擬或複製特定指數的表現,在證券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在申購和買回時可採取現金方式或依據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方式交付的期貨信託基金。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標的指數應該符合以下條件:一、指數編制者應具有編制指數的專業能力和經驗。二、指數應對所界定的契約標的市場具有代表性。三、指數的成分應該具備分散性和流動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可以不具備分散性。四、指數的資訊應該充分揭露並且易於取得。五、指數不得違反任何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得包含不適合作為標的指數的情況。 舉例來說,像台灣證券交易所所發布的台灣加權股價指數(TAIEX),符合上述標的指數的要求。該指數由專業的指數編製者編制,並且對於台灣股市具有代表性。指數的成分股分散且具有良好的流動性。指數資訊也可以在相關的媒體進行揭露和查詢。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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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1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