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該條共有3項。第1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可以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第2項解釋了什麼是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的是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的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第3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進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的募集發行時,除了需要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外,還應該至少投資五個子基金。這些子基金不能是向第十三條所指定的對象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私募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的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的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同時也不能是組合型基金。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組合型基金是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的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在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時,需要满足以下條件:(1)獲得主管機關核准;(2)至少投資五個子基金;(3)子基金不能是向特定對象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私募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的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的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4)子基金不能是組合型基金。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LawSingle.aspx?pcode=H014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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