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的解釋如下: 1. 第一款的「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指的是以下的對象: -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2. 第二款規定中,符合前一款規定的受益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範例:依據證券期貨局所發布之「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等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機構,以及符合證券期貨局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或法人,符合第一款的資格條件。而根據第二款的規定,一個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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