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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指下列對象: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2. 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受益人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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