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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下列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准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期貨信託契約。 四、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者免)。 五、董事會決議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六、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七、基金保管機構無第六十六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八、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2.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五條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者並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益人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聲明書。 二、受益憑證價款繳款總金額達期貨信託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之銀行存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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