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法條是關於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期貨信託事業在獲得許可證照後,除非是兼營其他業務的情況,應在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對於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且募集對象為不特定人的情況,應符合以下規定: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台幣五億元,並且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對於非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且募集對象為不特定人的情況,應在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但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全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6&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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