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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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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經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2. 2.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國內募集。 二、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 三、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3. 3.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五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
  4. 4.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法條是關於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期貨信託事業在獲得許可證照後,除非是兼營其他業務的情況,應在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對於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且募集對象為不特定人的情況,應符合以下規定: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新台幣五億元,並且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對於非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且募集對象為不特定人的情況,應在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但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全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6&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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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達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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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期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