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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經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2. 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國內募集。 二、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 三、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3. 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五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
  4. 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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