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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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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主管機關准或申報生效前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不特定人募集者,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在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發生財務或業務的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的話,則必須在事實發生後的兩天內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如果是針對不特定人進行的募集,則還需要請律師或會計師對這次募集計畫的影響向主管機關進行報告。 這表示信託事業在進行期貨信託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必須積極向主管機關報告涉及財務或業務變化的情況,以確保募集計畫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2020年10月19日修訂生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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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