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0條,期貨信託事業在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的性質及可能的風險。這意味著期貨信託事業在進行申購作業前,必須向客戶清楚說明申購期貨信託基金的性質和可能的風險。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另一份交付給申購人作為存證。如果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和風險與申購的期貨信託基金相似的產品,期貨信託事業在告知風險時可以經客戶同意免除告知的義務,但仍需要提供風險預告書,並留存客戶同意免除告知的同意書、客戶簽署的風險預告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例子:期貨信託事業在接受客戶申購特定期貨信託基金受益單位前,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應向客戶提供風險預告書,並在客戶在風險預告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例如,如果客戶申購的是一個投資於股票期貨的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在接受客戶的申購時,應向客戶清楚說明該基金的性質及可能的風險,例如市場波動、資產價值下跌等。客戶在瞭解風險並同意後,可以簽署風險預告書作為存證,便於日後追溯及確定客戶對於基金風險的瞭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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