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期貨信託事業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
- 前項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
- 期貨信託事業依第一項辦理期貨信託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時,如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得經客戶之同意,免辦理第一項風險告知作業,惟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並留存客戶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客戶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