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當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如果主管機關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1. 未在申請核准通知函到達之日起的規定期限內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2. 在經營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業務或其他法規所定業務中,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行為足以誤導他人,或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在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業務文件中,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3. 違反了第14條的規定情況。 4. 期貨信託事業發生了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未按照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天內公告或通知受益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5. 其他違反了本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在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所限制或禁止的事項。 當期貨信託事業的核准或申報生效被撤銷或廢止時,應根據期貨信託契約進行相關事宜的處理。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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