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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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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准或申報生效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一、自申請核准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十五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二、經營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或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業務文件,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情事。 四、期貨信託事業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或通知受益人,並申報主管機關。 五、其他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於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2. 2.期貨信託事業經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時,應依期貨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當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如果主管機關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1. 未在申請核准通知函到達之日起的規定期限內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2. 在經營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業務或其他法規所定業務中,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行為足以誤導他人,或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在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業務文件中,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3. 違反了第14條的規定情況。 4. 期貨信託事業發生了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未按照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天內公告或通知受益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5. 其他違反了本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在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所限制或禁止的事項。 當期貨信託事業的核准或申報生效被撤銷或廢止時,應根據期貨信託契約進行相關事宜的處理。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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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