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的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包括形式、內容、製作和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制定管理規範,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這些管理規範被修正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A為了宣傳其期貨信託基金,製作了一份宣傳手冊。該手冊的形式、內容以及製作過程需符合同業公會所制定的管理規範,並且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2. 前項所提到的宣傳資料、廣告物以及相關紀錄應該保存至少二年。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B在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所使用的宣傳資料和廣告物,以及相關的紀錄,需保存至少兩年的時間。 3. 期貨信託事業在對具備特定資格條件的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不能進行一般性的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C在進行對特定資格人群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的過程中,不能進行一般性的廣告宣傳或以公開方式勸誘這些人群。 4. 違反前述規定的行為將被視為對不特定人進行公開招募的行為。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D違反了上述規定,向不特定人進行了公開勸誘,因此被視為對不特定人進行公開招募。 5.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有權隨時抽查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的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的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且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或阻撓。 範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有權隨時對期貨信託事業E及其委任的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進行抽查,檢查其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信託事業E不得拒絕或阻撓這種抽查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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