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期貨信託事業在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藉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2. 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3. 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5. 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6. 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7. 內容違反法令、期貨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8. 為期貨信託基金績效之預測。 9. 促銷期貨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10. 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委任的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及該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起責任。 參考資料:《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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