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可以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業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機構,來擔任期貨信託基金的銷售機構。這些機構可以代表期貨信託事業向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2. 信託業如果按照本辦法成為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則可以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這表示信託業可以與客戶進行特定金錢的信託,這些金錢用於期貨信託基金的投資。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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