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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廣告及其申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規定。
  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期貨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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