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6條的兩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在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必須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相關法令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的規定。銷售契約中應該記載的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在修正時也需要經同樣的程序進行。以下提供一個相關的參考範例: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發布的《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交易契約範本》,這是一份常見的期貨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其中,該範本規定了契約的雙方(即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和期貨信託事業),以及契約中應該包含的事項,如投資者的責任和權益、銷售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契約的有效期限、契約的解除條件等。這個範本可以作為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和期貨信託事業訂立銷售契約時參考的依據。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交易契約範本》(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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