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除非依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 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的銷售業務時,除了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外,還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的期貨信託基金專戶。同時,應按照同業公會訂定的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同時,申購人應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的期貨信託基金專戶。這樣的做法可以保護客戶的利益,確保資金的安全及透明度。 參考資料: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信託基金提供業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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