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0條,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雇人在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應具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並遵守本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在處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應對期貨信託基金客戶的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保密,除非法律有規定外。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求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辦理業務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確保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資料的機密性和隱私性。 參考資料: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期貨局,2019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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