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1條,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在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同時,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的期貨信託基金客戶,該機構應提供相關資料給期貨信託事業,而期貨信託事業有權要求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拒絕該客戶的新增申購。另外,期貨信託事業應保守秘密,不得將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資料外洩。 範例:根據證券期貨局公告110年金管證字第1100457166號令,期貨信託事業應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相關客戶短線交易相關資料,以便評估客戶是否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如果某家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客戶資料符合短線交易的定義,期貨信託事業可以依照規定格式向該客戶提供相關資訊,同時有權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拒絕該客戶的新增申購。此外,期貨信託事業也要確保基金銷售機構所提供的資料保持機密,不得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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