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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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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於銷售前將其自期貨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
  2. 2.依前項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期貨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
  3. 3.前二項有關告知之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其施行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4. 4.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期貨信託事業收取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4-1 條,對於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要求如下: 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在進行銷售業務之前,需告知投資人有關其自期貨信託事業所收取的報酬、費用和其他利益。這是為了確保投資人明確知悉相關費用和利益後做出投資決策。 舉例: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在向投資人推銷某個期貨信託基金時,需詳細告知投資人,如果他們投資該基金,會有哪些費用需要支付,以及可能獲得的報酬和其他利益是什麼。 2. 如果告知內容有任何變更,期貨信託事業應立即通知投資人。這是為了確保投資人能及時了解相關變更,並根據新的情況做出適當的投資決策。 舉例: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在告知投資人有關報酬、費用和其他利益時,如果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機構應立即將變更通知投資人,以確保投資人在最新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 3. 有關告知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的具體施行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這是為了確保同業公會制訂的相關要點符合法規要求,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舉例:同業公會制訂了相關要點,例如制訂了具體的告知內容和變更通知的流程,主管機關經過審核後對這些要點進行了核定。 4.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只能按照銷售契約約定的報酬、費用和其他利益收取款項,不能收取與銷售契約約定無關的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舉例: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在完成與投資人的銷售契約後,只能按照契約中約定的報酬、費用和其他利益收取相應費用,不能濫收或追加其他費用。 以上回答所引用的相關法條為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該法條的最新版本可參考政府公開資訊網的相關頁面,詳細內容及法規解釋以該網站所載文件為準。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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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4-1 條規定:「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於銷售前將其自期貨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