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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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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期貨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
  2. 2.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客戶辦理後續期貨信託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5條: 1. 當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立即通知期貨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在事實發生日起的兩天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 2. 當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上述業務後,轉由其他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之前,應協助客戶處理後續期貨信託基金的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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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期貨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於事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