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5條: 1. 當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立即通知期貨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在事實發生日起的兩天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 2. 當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上述業務後,轉由其他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之前,應協助客戶處理後續期貨信託基金的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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