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期貨信託契約除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該要記載以下各項事項: 1.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2. 期貨信託基金的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3. 期貨信託事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4. 基金保管機構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5. 受益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6. 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和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的基本方針和範圍。 7. 期貨信託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項。 8. 受益憑證的買回事項。 9. 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的費用。 10. 期貨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或保管費用。 11. 期貨信託基金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的計算。 12. 期貨信託契約的終止事項。 13. 受益人會議的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和決議方式。 另外,根據同樣條款的第2項規定,如果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並設有信託監察人,應該要在第4項中記載信託監察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至於期貨信託契約範本的擬訂則應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擬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也需經同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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