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在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前,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經生效後才能進行募集。 2. 關於期貨信託基金的募集、發行、銷售以及申購或買回的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後,需經主管機關核定。 3. 若期貨信託基金為國外募集資金投資於國內,或為國內募集資金投資於國外,則必須獲得中央銀行的同意。 4. 若期貨信託事業在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並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和投資期貨相關的現貨商品,則需根據募集地法令規定進行相關辦理。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107.7.19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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