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且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及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期貨信託基金的名稱應該包含「期貨」字樣,並且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此外,基金的名稱也不得使人誤信該基金可以保證本金的安全或保證獲利。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人,讓他們在選擇期貨信託基金時能夠正確理解該基金的性質和風險。這意味著期貨信託基金的名稱應該清楚地反映出它是一個期貨投資工具,並且不得給人以錯誤的印象,讓人誤以為投資該基金可以保證本金安全或獲利。這樣的要求有助於讓投資人能夠有一個明確的認識,並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風險。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期貨信託基金的名稱包含「安全保證」或「高獲利」等字眼,而且這些字眼與該基金的投資策略不相符,那麼這樣的命名就違反了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投資人可能會被誤導,認為該基金可以確保本金的安全或提供高回報,從而產生錯誤的期待和投資決策。因此,基金的命名應該符合法律要求,並且能夠準確反映其本質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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