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所提到的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國外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二十。而其他投資限制則應依照國外募集地的法令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家期貨信託事業在國外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內的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其總投資金額不能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二十。這是為了控制期貨信託基金對單一公司或金融債券的投資比例,以降低風險。 而其他投資限制則需根據國外募集地的法令規定進行辦理,這表示期貨信託事業在境外募集基金時,應遵循當地的相關法律和規定。這是為了確保期貨信託事業在海外活動時的合法性和符合當地的監管要求。 例如,在美國有一個法規叫做1940年投資公司法,根據這個法規,外國基金在美國公開銷售需要獲得證券交易監管委員會(SEC)的批准,並要求外國基金跟國內基金有相同的投資者保護措施。這表示在美國募集並投資於美國市場的境外基金需遵從這項法規的要求。 因此,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7條中提到的其他投資限制,詳細的內容和辦理方式應根據當地法律和規定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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