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該條共有三項。第一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時,需要根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並且在執行時應有執行紀錄,并按每月提交檢討報告。此外,分析報告和決定書應有合理基礎和根據。第二項要求分析報告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和建議;決定書應載明買賣的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和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的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和時間,并解釋差異的原因。根據第三項,分析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和檢討報告應按照時間順序記錄,由相應步驟的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并且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五年。書面格式由同業公會草擬,并經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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