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提供的信息,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了期货信托事业经营期货信托基金出借有价证券的条件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期货信托事业出借有价证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每一期货信托基金出借所持有的任一有价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所持有该有价证券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但对于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募集的基金,其期货信托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出借证券的借贷期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以交易成交日起算。 3) 对于借券出借证券的交易类型,借券方提供的担保品种类应限于现金、政府债券、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上市或上柜公司的股票。但如果借券方提供的担保品种类为政府债券或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上市或上柜公司的股票,期货信托事业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管理风险监控措施。 2. 第三款有关担保品的规定应参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制定的竞价交易和定价交易规定进行办理。 3. 期货信托事业使用期货信托基金进行有价证券出借时,应在董事会通过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制定期货信托基金出借有价证券的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根据参考资料,根据《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53条的规定,期货信托事业出借有价证券时,需要遵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的相关规定,以及以下条件: 1) 每一期货信托基金出借所持有的任一有价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所持有该有价证券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2) 出借证券的借贷期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 对于借券出借的交易类型进行担保时,担保品应限于现金、政府债券、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但若担保品为政府债券或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则期货信托事业应事先报请主管机关核准。此外,根据第三款规定,期货信托事业在使用期货信托基金出借有价证券时,应在董事会通过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制定风险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 - 《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 - 期货交易所制定的竞价交易和定价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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