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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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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經理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但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其期貨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出借證券之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三、出借證券其交易型態屬議借交易者,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之種類,以現金、政府債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限。但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之種類為政府債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將擔保品管理之風險監控措施報經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為之。
  2. 2.前項第三款有關擔保品之規定,應比照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競價交易及定價交易規定辦理。
  3. 3.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有價證券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提供的信息,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了期货信托事业经营期货信托基金出借有价证券的条件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期货信托事业出借有价证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每一期货信托基金出借所持有的任一有价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所持有该有价证券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但对于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募集的基金,其期货信托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出借证券的借贷期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以交易成交日起算。 3) 对于借券出借证券的交易类型,借券方提供的担保品种类应限于现金、政府债券、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上市或上柜公司的股票。但如果借券方提供的担保品种类为政府债券或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上市或上柜公司的股票,期货信托事业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管理风险监控措施。 2. 第三款有关担保品的规定应参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制定的竞价交易和定价交易规定进行办理。 3. 期货信托事业使用期货信托基金进行有价证券出借时,应在董事会通过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制定期货信托基金出借有价证券的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根据参考资料,根据《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53条的规定,期货信托事业出借有价证券时,需要遵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的相关规定,以及以下条件: 1) 每一期货信托基金出借所持有的任一有价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所持有该有价证券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2) 出借证券的借贷期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 对于借券出借的交易类型进行担保时,担保品应限于现金、政府债券、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但若担保品为政府债券或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则期货信托事业应事先报请主管机关核准。此外,根据第三款规定,期货信托事业在使用期货信托基金出借有价证券时,应在董事会通过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制定风险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 - 《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 - 期货交易所制定的竞价交易和定价交易规定。

  • 持有名詞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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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經理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符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