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明確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該將以下文件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1. 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2. 有關銷售之文件 3. 期貨信託契約 4. 最近財務報表 該條款的目的是讓相關文件能夠被投資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隨時查閱,以確保透明度和資訊的公開性。透過這些文件,投資人可以獲取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的相關資訊,包括基金的運作方式、投資策略、風險評估和財務狀況等。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障投資人的權益和資訊透明性。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最近修訂於2017年11月01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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