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四項內容,以下分別逐項進行釋義: 1.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訂定之交易或投資方針,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託事業在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進行交易或投資時,應遵守期貨信託事業所訂定的交易或投資方針。此外,期貨信託事業還需要在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其所遵循的交易或投資方針。 2.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從事前項全權委託作業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受委任專業機構之選任標準,並應擬具計畫書及與受委任機構簽訂全權委託契約。 根據該條,期貨信託事業應在經董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從事全權委託作業所需的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確定受委任專業機構的選任標準。此外,期貨信託事業還需擬定計畫書並與受委任機構簽訂全權委託契約。 3.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比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之要項、計畫書及全權委託契約應載明之事項、受委任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揭露與申報之資訊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該條,期貨信託事業在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時,需要遵守主管機關所定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會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擬定全權委託契約時應載明的事項,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的要項,以及受委任機構需要符合的資格條件、揭露與申報的資訊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 4.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全權委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明定,期貨信託事業對受委任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期貨信託事業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受委任機構處理者,就受委任機構或其受雇人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時,應負賠償責任。 根據該條,期貨信託事業應在全權委託契約和公開說明書中明確規定,如果期貨信託事業對受委任機構的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基金損害,期貨信託事業應負賠償責任。此外,根據信託契約的規定,如果期貨信託事業委託受委任機構處理事務,就受委任機構或其受僱人的故意或過失,期貨信託事業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承擔相同的責任。如果這樣造成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的損害,期貨信託事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對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的管理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主要來自「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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