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9條,基金保管機構有以下兩項責任: 1.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2. 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及其他受雇人不得基於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也不得將該消息洩漏予他人。 關於這條條款的範例,我在"證券期貨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找到了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該論文集的一篇文章,一個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人通過利用他在職務上所知道的消息,在期貨市場上進行了應對交易並從中牟利。這個行為違反了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9條的規定,並且該經理人因此受到了相應的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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