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0條,基金保管機構在指示下應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並行使相關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僅可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的指示進行下列操作: 1. 調整投資組合:為交易或投資決策所需,對期貨信託基金資產進行調整。 2. 調整或支付保證金帳戶:為期貨交易決策所需,對保證金帳戶進行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付款:根據期貨信託契約約定,支付應由期貨信託基金負擔的款項。 4. 分配可分配收益:根據期貨信託契約約定,將應分配給受益人的收益進行分配。 5. 買回價金支付:當期貨信託事業購回受益憑證時,支付給受益人的買回價金。 這些操作只能在期貨信託事業的指示下進行。參考資料為《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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