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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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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保管機構知悉期貨信託事業有違反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
  2. 2.期貨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
  3. 3.基金保管機構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一項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經書面通知期貨信託事業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得經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期貨信託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1 條有以下內容: 1. 基金保管機構有義務請求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若期貨信託事業有違反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之行為。這表示基金保管機構應主動監督期貨信託事業的遵從程度,並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2. 若期貨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損害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基金保管機構有義務對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的權益進行追償,依據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進行處理。 3. 若基金保管機構要求期貨信託事業履行義務但期貨信託事業不履行,且導致損害受益人權益受損,基金保管機構可以書面通知期貨信託事業限期改善,若在限期內不改善,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進行更換期貨信託事業的程序。 以上是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1 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法令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故意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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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1 條規定:「基金保管機構知悉期貨信託事業有違反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