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1 條有以下內容: 1. 基金保管機構有義務請求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若期貨信託事業有違反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之行為。這表示基金保管機構應主動監督期貨信託事業的遵從程度,並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2. 若期貨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損害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基金保管機構有義務對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的權益進行追償,依據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進行處理。 3. 若基金保管機構要求期貨信託事業履行義務但期貨信託事業不履行,且導致損害受益人權益受損,基金保管機構可以書面通知期貨信託事業限期改善,若在限期內不改善,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進行更換期貨信託事業的程序。 以上是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1 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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